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局、室,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文明风尚,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树立“好人好报”的价值观念,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研究制定了《延吉市志愿服务工作礼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延吉市委宣传部 延吉市文明办 延吉市志愿者协会
2019年4月23日
延吉市志愿服务工作礼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延边州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延吉市内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以“吉林志愿者在行动网”、“掌上延边APP”等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信息系统记录为激励依据。
第二章 星级认定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以“吉林志愿者在行动网”、“掌上延边APP”等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信息系统记录的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认证标准如下: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证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第八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志愿者可向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延吉市星级志愿者评定申报表》。
(二)志愿服务组织对本组织内申请参评的志愿者进行初审,将符合评定条件的志愿者名单及个人累计服务时长数据汇总后逐级审核报送市志愿者协会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市志愿者协会登记、备案。
(三)市志愿者协会对申报参评的志愿者相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市志愿者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进行评定授级,颁发志愿者星级徽章。
第九条 星级志愿者享受社会礼遇、出席重大活动时应当佩戴相应星级标志。
第十条 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具体认证、评定工作。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嘉许激励
第十一条 市志愿者协会依据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其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市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市文明办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由市文明委授予奖章;
(四)授予志愿服务奖章活动,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五)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可享受相应的回馈待遇。市志愿者协会将从志愿者中择优向州志愿者联合会推荐。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取消参加星级评定资格:①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中弄虚作假的;②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盈利或非法活动的;③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④个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志愿服务团体正常运作的;⑤其他违反国家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定期开展宣传推选活动,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鼓励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及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学分评定和美德少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相关荣誉的评定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定期组织志愿服务先进代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巡讲,用典型和榜样影响人、塑造人。
第十八条 鼓励活动组织者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市里举行的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志愿者赠阅报刊,赠送公交卡、旅游景区门票以及免费体检、免押金办理图书借阅证等。
第二十条 鼓励各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公益广告等媒介应积极宣传报道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感人事迹。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在市、基层社区(乡镇)社会收费文体运动场所开展文体活动可获8折优惠。(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到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公交IC卡时,享受8折优惠(每人只限优惠办理一张公交IC卡)。(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在市内部分星级饭店和部分非星级饭店住宿时,可享受政府协议价或商务合约优惠价。(市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组织商家建立爱心联盟,给予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在市大型商场、超市办理金卡,实行购物最佳优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为志愿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志愿者,依据自愿原则,按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志愿者本人参与志愿服务不低于50个小时,就读高中或中职学校,在分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市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 在“三八红旗手”、“文明家庭”评选以及困难妇女帮扶等方面,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妇联)
第三十条 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志愿者,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市民政局)
第三十一条 对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志愿者,由市文明办、市民政部门协调文明单位、社区进行结对帮扶,并协调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依政策给予生活补助、抚恤和善后等服务。(市民政局)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团和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的志愿者给予帮扶; “延吉好人”专项资金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志愿者给予帮扶。
第三十四条 在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残疾人助残辅助器发放、适配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残联)
第三十五条 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将志愿者列为走访慰问重点对象,对于生活困难的志愿者,由志愿者所在的单位、街道社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帮扶。
第三十六条 其他应该且能够实现的帮扶形式。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凭《志愿服务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可享受一定的志愿关爱服务。
突发重病、遭受重大意外的困难志愿者可向上级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救助,上级志愿服务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准确统计志愿服务时长,避免发生漏报现象,对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延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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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联发4号延吉市志愿服务礼遇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