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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新时代文明实践】关于印发《延吉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6-22    来源:延吉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局、室,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研究制定了《延吉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延吉市委宣传部  延吉市文明办   延吉市志愿者协会
2019年4月23日
延吉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利用自身知识、技能、时间等资源,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自愿、无偿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直接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 每年3月为延吉市志愿服务活动月,全市各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主题的宣传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七条 倡导并鼓励广大公民在时间、体能、技能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条件和保障;
(二)自主决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
(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六)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宗旨、原则的活动;
(八)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提出或者变相提出支付报酬的要求;
(九)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依法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
鼓励自发形成的志愿服务队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市志愿者协会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党组织,负责志愿服务组织党建工作,开展党的活动,扩大党的工作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影响力。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组织章程;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三)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记录、评价、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五)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七)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招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培训、管理等必要事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心理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记载志愿者个人情况、志愿服务情况和培训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档案。
志愿者因工作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转接志愿者服务档案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转接工作。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以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条 志愿者要求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免费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和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心理咨询、社区事务、文明劝导、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提供服务是无偿的,但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志愿者的成本产生于服务的期间,包括因服务而产生的通讯、交通、培训、饭餐、保险等相关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进行经费预算,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提供交通、饮食、通讯等方面必需的成本补贴。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应当尽其所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志愿者在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和操作规程,合理预见、积极防范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加重要场合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做到语言文明、举止规范,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假借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分别或者同时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中型活动、抢险救灾、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延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点击下载:宣联发3号延吉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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